什么是公益性崗位?
公益性崗位是指各類用人單位開發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崗位。主要包括:非營利性基層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城鄉輔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工勤服務輔助性崗位,勞務派遣企業、家庭服務業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養老服務機構等托底性安置崗位,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可納入公益性崗位范圍的其他崗位。
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有哪些?
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就業困難人員。主要包括零就業家庭成員、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長期失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邊緣家庭的失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邊緣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邊緣家庭的殘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邊緣家庭的高校畢業生、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此外,還包括開發的農村保潔、治安、護路、管水、扶殘助殘、養老護理、林區管護、公共衛生、公共基礎設施維護等鄉村公共服務類崗位,優先安置“無法離鄉、無業可扶、無力脫貧”且有能力勝任崗位工作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
公益性崗位有哪些補貼政策?
(一)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按照每人每月一定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吸納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崗位補助。
(二)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按照用人單位為公益性崗位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給予補貼,不包括公益性崗位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三)補貼期限:3年(距退休5年到退休)。
(四)補貼次數:對補貼期滿后通過開展職業指導、推薦3次以上就業崗位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重度殘疾人(有勞動能力)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五)期滿退出政策:對于用人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在補貼期滿后轉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制用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根據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崗位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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